法改會倡立「沒有保護罪」 防止虐待兒童會指需更具體闡述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5/16 21: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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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團體和註冊社工認為,法例需要更詳細的闡釋。(林宇翔攝)

法律改革委員會今(16日)建議訂立一條新控罪「沒有保護罪」,用意保護16歲以下兒童、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。防止虐待兒童會認同做法,惟認為需具體定義何為「沒有採取步驟保護當事人」。有註冊社工則擔心,立法帶來反效果,令學校老師恐懼學生求助。

防止虐待兒童會署理總幹事黃翠玲表示,支持及歡迎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的新罪行建議,以加強對兒童的保障,亦對法改會指出會檢討侵害人身罪條例等表示認同,相信有助減少本港虐兒個案及知情不報的情況。

她解釋,香港目前未有兒童法,檢控虐兒個案很多時援引侵害人身罪條例或刑事條例,但最高刑罰僅為監禁10年,認為法改會昨日建議的刑責有所提高,對維護兒童權益有幫助,但是否完全具阻嚇性及懲罰性,仍要視乎個案的嚴重程度。

不過,黃翠玲指,法改會有需要具體地闡述於建議中所提及的「沒有採取步驟保護當事人」的意思。她舉例,若照顧者曾嘗試以溫和或強烈手法勸阻疑犯但不成功,是否等同已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;抑或照顧者找尋專業介入,包括報警等才算有效。

黃翠玲續稱,有些兒童日常或由非同住的保姆照顧,部分虐兒個案的首名知情者甚至是老師,而非家人,她指出他們都屬兒童頻密接觸的人士,並會於日間照顧兒童,故認為法改會應考量有關人士如沒有採取措施保護受害人,應否同樣受刑事法律責任。

曾任職學校註冊社工約10年的文習武表示,一般家暴個案情況都非常複雜,雖然立法有一定阻嚇作用,但亦擔心造成「灰色地帶」,例如如何界定保護當事人?事發後什麼時間內保護,才算無罪?文認為立法前尚需討論和研究。

文又指,照顧者的定義需更清晰,例如老師是否照顧者?又有否照顧責任?文表示,如老師是照顧者,一旦法例落實,部份老師或會因擔心負上刑責,而刻意迴避學生求助,做成反效果。

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執行幹事黃惠玉亦支持引入新法例,更指組織已「等咗改革好耐」,但認為法例只屬第一步,最大問題是目前社會上的體罰風氣仍然存在,旁人意識或未提高,強調「幾乎所有虐待都是由體罰開始」,故長遠應制定完善兒童法,完全禁止體罰,並將刑事責任年齡提高等,促使社會關注兒童福利。